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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厅终结和终本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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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厅终结和终本的区别如下:

1、两者都是结案方式: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

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

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人: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

5、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将其从终结执行案件中单独剥离出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本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一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这两种方式结案的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依照民诉法225条规定,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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