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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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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调解机构调解;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提起诉讼。

根据《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由调解机构指定调解员主持或组成调解小组主持。

第十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内的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一、旅游纠纷处理的途径

1、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又称双方和解,即由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直接、及时、平和,成本较低,对双方都有利。但双方协商的缺点在于协商结果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旦一方或双方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2、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劝解、疏导等,使双方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有利于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被实践证明是解决民事法律纠纷较为有效的方式。调解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纠纷所运用的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主持调解的第三方的选择,法律采取列举和指引相结合的方法表述:旅游者是消费者,旅游纠纷是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具有调解功能,旅游争议双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根据本法规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具有调解功能,争议双方也可向其申请调解;除此之外,法定的调解机构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效力等内容作了规定,民间也还有各种各样的调解组织,按照本法规定,只要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双方都可以向其提出调解的申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人民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外,一般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由双方自愿履行,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则需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3、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按《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以受理。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也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当事人可以按双方的意愿选择任何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除被人民裁定撤销或者不予以执行的除外,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不予以受理。

4、诉讼

诉讼是人民代表国家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来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人民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一经生效,就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的决定力。旅游纠纷主要是旅游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争议,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协商、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只要一方认为有必要,即可直接向提起诉讼。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企业调解:

1、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2、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劳动仲裁:

1、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的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六条

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由调解机构指定调解员主持或组成调解小组主持。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第十条

县(市)、市辖区内的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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